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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权怎么判定

时间:2026.07.19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生活中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儿不少,怎么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呢?有四个构成要件得了解。
一是存在损害行为。像用书面、口头方式诋毁、诽谤别人名誉,在社交媒体发虚假言论恶意中伤,或在公开场合传不实消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
二是有损害事实。也就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名誉造成较严重损害,体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比如因谣言被周围人异样看待,丢了工作机会。
三是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就是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有人公开传播虚假诽谤言论,让受害人在社交圈和工作场所名誉受损。
四是侵权人主观有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去做,过失是该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司法实践里,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这几个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是觉得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了,得赶紧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小朱因嫉妒小胡业绩好,在公司微信群里发布虚假消息,称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消息传开后,小胡受到同事异样眼光,公司也暂停了小胡的重要项目。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小朱则称只是开玩笑,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微信群发布虚假消息诋毁小胡,存在损害行为。
2、小胡因小朱的虚假消息受到同事异样眼光,公司暂停其重要项目,社会评价降低,存在损害事实。
3、小胡名誉受损是由小朱发布虚假消息直接导致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小朱明知发布虚假消息会损害小胡名誉仍为之,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综合各要件,小朱的行为构成对小胡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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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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