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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一次用尽的情况如何认定

时间:2026.07.1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著作权交易里,很多人会疑惑:二手转卖作品复制件是否需获著作权人许可?这就涉及“著作权一次用尽”,也就是权利穷竭原则。
简单来说,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的作品复制件,他人转售、出租等后续交易通常无需再获许可。但这有适用范围和条件。
其一,首次销售得合法,即经著作权人授权。若复制件非法制作或未经授权投放市场,就不能用这个原则。其二,权利穷竭一般只针对发行权,复制权、表演权等其他著作权权能不适用。比如买了正版书能转卖,但不能擅自复制出售。其三,它有地域性。在一国合法投放市场的复制件,到其他国家销售,得按当地法律判断是否适用。
认定著作权一次用尽,要判断首次销售是否合法、后续行为是否只涉及发行权,以及是否符合地域规定。要是交易中遇到纠纷,可收集合法销售证据,按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从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小胡处购买了一批正版书籍。之后小朱将这些书籍转售给小李,著作权人却以小朱未经许可转售为由要求其停止转售并赔偿损失。小朱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合法复制件,转售行为无需再获许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著作权一次用尽原则,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的作品复制件,他人对该复制件进行转售等后续交易行为通常不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小朱购买的书籍是经著作权人授权首次销售的合法复制件,其转售行为仅涉及发行权,符合权利穷竭原则适用条件。
2、权利穷竭原则具有地域性,本案未涉及不同地域销售问题。且若复制件是非法制作或未经授权投放市场则不适用该原则,而小朱购买的是合法复制件,所以著作权人要求小朱停止转售并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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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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