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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主贷次贷人离婚后房产如何分

时间:2026.07.14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涉及夫妻房产分割,由于购房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异。
如果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的,不管谁是主贷人、谁是次贷人,都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能协商分割最好,按协商结果来就行。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来判决。法院会考虑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对房子的贡献等,可能把房子判给一方,得到房子的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是房子现有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后价值的一半。
要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房子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把房子判给登记方,没还完的贷款算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登记方要给另一方补偿。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算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要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按前面说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朱为主贷人,小丽为次贷人。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为主贷人应多分,小丽则觉得应平均分割。另外,小胡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与小静共同还贷,登记在小胡名下,离婚时也在房产分割上有分歧。还有,小何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小何名下,小何和小许离婚时,小许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婚后共同出资购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贡献等因素判决,获房一方需补偿另一方房屋现有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后价值的一半。
2、小胡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小胡名下,若协议不成,法院可判房产归小胡,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小胡需对小静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3、小何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小何名下,属小何个人财产,离婚时小许无权分割。若登记在两人名下,则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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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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