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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后再次让与担保如何处理

时间:2026.07.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给债权人,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还清,标的物就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要是没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就标的物受偿。那让与担保后又进行让与担保,该咋处理呢?
先看所有权转移情况。要是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到第一顺位让与担保权人手里,原担保人没经过人家同意又进行让与担保,这属于无权处分。要是第二顺位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就能获得相应权利,第一顺位担保权人可以找原担保人要求赔偿;要是不符合,第二顺位让与担保合同可能无效,第二顺位受让人就没法获得权利。
再看登记情况。如果两次让与担保都做了登记,按登记先后确定优先受偿权,先登记的优先。要是只有部分做了登记,已登记的优先于没登记的。要是都没登记,各让与担保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遇到这类纠纷当事人得收集好让与担保合同、登记文件等相关证据,可以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裁判。

案情回顾:

小朱为担保债务向小何进行让与担保,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至小何。之后,小朱未经小何同意,又将该标的物向小许进行第二次让与担保。小许称自己不知情构成善意,要求取得相应权利,小何则认为小许无权取得,双方产生纠纷,且两次让与担保一处已登记一处未登记。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第一顺位担保权人小何同意再次让与担保,属于无权处分。若小许构成善意取得,则可取得相应权利,小何可向小朱主张损害赔偿;若不构成善意取得,小许与小朱的让与担保合同可能无效,小许不能取得权利。
2、因两次让与担保一处已登记一处未登记,根据规定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即小何优先于小许受偿。当事人可收集让与担保合同、登记文件等证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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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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