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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走诉讼程序的债权能否转让

时间:2026.06.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1.未走诉讼程序的债权一般能转让,这是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通常无需诉讼
2.债权转让要满足条件,即存在有效且可转让的债权,性质、约定或法定不可转让的除外。
3.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无效,通知方式不限,要让债务人知晓。
4.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一笔债权,未经过诉讼程序。小朱想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小李得知后表示,小朱没经诉讼程序就转让债权不合法,且他没接到转让通知,不承认该转让。而小朱称转让债权是自己的权利,无需诉讼程序,且已通过电话通知小李债权转让事宜。

案情分析:

1、没走诉讼程序的债权通常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小朱转让债权的行为本身不违反一般规定。
2、债权转让需满足存在有效债权且具有可转让性的条件,本案中若小朱的债权满足这些条件,转让基础合法。
3、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虽小朱称已电话通知,但需有证据证明小李知晓,否则转让对小李不发生效力。
4、债权转让后,若转让有效,小胡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小朱自身的除外),小李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小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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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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