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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的送货单可不可以作证据

时间:2026.06.17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1.本人签字的送货单可作证据,属于书证,是民事诉讼常见证据类型,能证明货物交付,对证明合同履行状况重要。
2.送货单记载交易信息,比如货物名称、数量、规格、送货日期等。
3.送货单证明力依具体案情而定,仅有它可能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方提出合理抗辩并有反证时,证明力将受影响。
4.可结合合同、发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增强其证明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货物交易往来。小朱向小李供应货物后,持有小李签字的送货单,送货单上记载了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及送货日期等信息。小朱以该送货单为依据,要求小李支付货款。但小李提出抗辩,称送货单不能完全证明其已收货,且自己有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应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人签字的送货单属于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它能证明双方存在货物交付的事实,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有重要作用,所以小朱的送货单有证明小李收货的效力。
2、然而,送货单的证明力大小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本案中,若只有送货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可能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小李提出了合理抗辩并有反证,这会影响送货单的证明力。为增强证明力,小朱可结合合同、发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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