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注销后,因主体资格消灭,一般无
股权收益分割问题。但注销前有未分配收益,按以下处理。
2.若
公司章程有股权收益分配规定,按章程来。若没有,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
实缴出资比例分,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按
持股比例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
公司清算注销后发现遗漏收益,原股东可按原股权比例协商分割;协商无果,可
诉讼,由法院定分割方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注销后,他们发现有一笔在注销前未分配的股权收益。小朱认为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小李则觉得公司章程里有相关分配规定,应按章程来,小胡却主张按持股比例分配。三人协商不成,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1、公司注销后一般不存在股权收益分割问题,但本案中注销前有未分配的股权收益,需按规则处理。若公司章程对股权收益分配有规定,应按章程执行;若章程无规定,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2、若公司已完成
清算注销,发现有遗漏的股权收益,原股东可按之前的股权比例进行协商分割。本案中三人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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