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因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非重大误解、受
胁迫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满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当事人为九十日,且“一年”“九十日”是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2.受胁迫者,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日起超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非胁迫情况已过一年,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未过一年且行为发生未过五年,撤销权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后来发现合同存在
可撤销的事由,但他并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小朱并非因重大误解或受胁迫
签订合同,自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过去一年,小李认为小朱的撤销权已消灭,而小朱则觉得自己仍有权撤销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且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小朱不属于重大误解、受胁迫情形,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已过一年,所以其撤销权已消灭。
2、由于小朱并非受胁迫签订合同,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况,自知道撤销事由起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故小李认为小朱撤销权消灭的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朱已无权再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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