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当事人确定:不服
一审判决、裁定上诉的是
上诉人,对方是被上诉人;若双方和第三人都上诉,都是上诉人。
2.必要共同
诉讼部分人上诉处理:
只对与对方
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对方是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只对共同诉讼人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未上诉的同方是被上诉人,对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对双方及共同诉讼人间权利义务都有意见,未上诉的都是被上诉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朱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与小胡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误,不涉及小李利益,遂提出上诉。小李未上诉,小胡也未上诉。由此引发关于二审当事人如何确定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二审案件当事人的确定规则,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本案中小朱上诉仅对与小胡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小李利益,所以小朱为上诉人,小胡为被上诉人,小李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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