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买卖合同里,要是价格明显低得不合理,符合一定条件是能撤销合同的。按照《
民法典》,要是一方利用对方困难、没判断力等情况,让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的一方能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比如在买卖中,一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卖东西,另一方趁机达成交易,让双方
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这就可能算显失公平。
判断是不是“明显不合理低价”,司法实践中会综合交易时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要是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还没合理理由,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不过,
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受
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也消灭;明确表示或用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
受损害方想撤销合同,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它们审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裁决。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小胡知晓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小朱购买一批货物。小朱因急于获取资金,无奈与小胡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小朱发现该交易价格远低于当时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认为此交易显失公平,欲撤销合同,而小胡则认为合同已签订应继续履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小胡利用小朱资金周转困难的危困状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与小朱达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会结合交易当时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理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同时,小朱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审查裁决合同是否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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