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职务侵占案件里,追诉金额该怎么算呢?这有几个重要规则。
一是按实际侵占财物价值算。要是侵占的是钱,就按实际侵占的金额认定;要是物品,就按市场价格结合取得财物的时间来定价值。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行为时当地市场同类物品的中等价格算。
二是多次职务侵占没处理的,按累计金额算。把每次侵占的金额加起来,看是否达到
追诉标准。但要是多次行为里有已经受过行政或
刑事处罚的部分,就不能重复计算。
三是若侵占的财物在案发前被挥霍、变卖等,还是按财物原本价值算,而不是按
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利益算。要是行为人对侵占财物进行了加工,让财物价值增加了,就按增值后的财物价值认定。
最后要注意,为合理合法确定职务侵占的追诉金额,得全面、准确地
收集证据,证明侵占财物的价值。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财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他多次侵占,第一次侵占现金5000元,第二次侵占公司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国家有定价,价值8000元。此外,他还曾侵占过一批市场调节价的货物,行为时当地市场同类物品中等价格为6000元。其中,第一次侵占行为曾受过
行政处罚。小胡作为公司代表,要求将小朱所有侵占金额累计追诉,而小朱认为受过
处罚的不应再算。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侵占的货币,应按实际侵占金额认定,即现金5000元。对于侵占的设备,按国家定价计算为8000元;对于市场调节价的货物,参照行为时当地市场同类物品中等价格认定为6000元。
2、多次职务侵占未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但已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部分不应重复计算,所以追诉金额应是设备的8000元与货物的6000元之和,即14000元,而非将所有金额累加。
3、无论小朱是否挥霍、变卖侵占财物,都按财物原本价值计算。若其对财物加工增值,则按增值后价值认定。同时需全面收集证据证明侵占财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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