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很多人对
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不太清楚,下面就来讲讲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确,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过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就是
判决生效之日。要是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上诉,检察院也没
抗诉,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就生效了,缓刑考验期也就从这时起算。要是被告人上诉或者
检察院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的,就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还有一点要注意,判决前被
羁押的时间不能用来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
刑罚,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大家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在缓刑考验期的计算上出现错误。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拘役,法院同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小朱认为缓刑考验期应从自己被羁押之日起算,而
司法机关认定应从上诉、抗诉期满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算,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本案中小朱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所以缓刑考验期应从此时起算。
2、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者性质不同,因此小朱被羁押的日期不能用于折抵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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