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敲诈
勒索罪并不少见。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可从这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主体,只要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上得是直接故意,也就是得有非法索要别人财物的目的。要是没有这个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不
违法,像
债权人催还欠款,用了点带威胁的话,这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客体来说,它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会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
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很多,像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都行。而且,只要威胁能让别人产生恐惧心理就行,不一定要真的让被害人害怕。被害人因为恐惧,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处分了
数额较大的财产,行为人拿到了财产,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有相关标准的。大家遇到类似情况,要多留意,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有
债务纠纷,小朱多次催讨无果。一日,小朱找到小胡,以曝光小胡隐私相威胁,要求小胡立即偿还
债务并额外支付一笔“
精神损失费”。小胡因害怕隐私被曝光,被迫交付了财物。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
敲诈勒索,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在讨回债务。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和小胡均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虽有讨回债务的目的,但额外索要“精神损失费”体现其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直接故意。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小胡的财物所有权,还危及小胡的
名誉权等其他权益。
4、客观方面,小朱采用威胁手段,以曝光隐私迫使小胡交出财物,且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