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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借款人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6.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57人
律师解析:
判断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量。
从主观方面看,借款人得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是借款人编造虚假借款用途,把借来的钱拿去赌博、肆意挥霍,压根没打算还钱,那就能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行为上,借款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常见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比如伪造产权证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以此骗取出借人的信任拿到借款。
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也很关键。也就是说,出借人是因为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误以为对方有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真的,才把钱借出去。
最终要造成出借人财产损失。借款人拿到借款后,没按约定还钱,给出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某一点就判断借款人构成诈骗罪,要全面审查整个借款过程和双方行为。如果借款人只是因为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还不上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行为,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称用于生意周转。小许基于小朱的说法将钱借给了他。但实际上小朱编造了借款用途,把钱拿去赌博挥霍。小朱还伪造了一份产权证明来获取小许信任。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小许遭受经济损失。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暂时没钱还,不构成犯罪;而小许觉得小朱构成诈骗。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编造虚假借款用途且用于赌博挥霍,没打算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行为上,小朱实施了欺诈行为,伪造产权证明骗取出借人小许的信任并获得借款。
3、小许因小朱的欺诈行为,误以为其有还款能力和真实借款用途,从而处分财产将钱借给小朱。
4、小朱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给小许造成了财产损失。综合来看,小朱构成诈骗罪,而非简单的民事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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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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