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股权分割约定有无效力
时间:2026.05.0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
离婚协议中
股权分割约定通常具有
法律效力,因为这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会被认定有效。
(2)当涉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要遵循《
公司法》等规定。
像向非股东配偶分割
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3)若存在
欺诈、
胁迫等
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撤销约定,撤销后约定自始无效。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股权分割约定时要确保意思真实,涉及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需按规定操作,若对约定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小朱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分割给小丽。但公司其他股东认为未经他们同意,该股权分割约定无效,拒绝小丽成为公司股东。小丽则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小朱也认可协议效力。
案情分析:1、夫妻双方在
离婚时对股权分割的约定属于民事合同行为,若此约定系小朱和小丽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上该约定有效。
2、因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向非股东配偶小丽分割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满足此条件,可能影响该约定的履行。
3、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约定。本案中未提及存在此类可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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