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违约方要按约定或法律继续履行、补救、
赔偿损失,损失含直接与
可得利益损失。
2.因
不可抗力等不可
归责双方的事由解约,一般无需担责,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3.双方
协商一致解约且
未约定担责,通常不用再担责。
4.
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特定规格的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小李多次催告无果后,通知小朱
解除合同。小朱认为合同已解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而小李则要求小朱承担
违约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合同因小朱违约而被小李解除,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小李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
2、小朱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失
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含可得利益损失。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情况则不同,但本案不属于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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