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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中债权人是否可优先受偿

时间:2026.04.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1.撤销权之诉里,债权人通常无法优先受偿。
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非让起诉的债权人优先获偿。
2.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后,相关财产回归债务人,成为责任财产,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偿。
3.若债权人同时行使代位权胜诉判决并保全或执行财产,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可优先受偿,但这和撤销权本身无关。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为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小丽与小胡的房产转让行为。小朱认为自己应优先受偿该房产价值以实现债权,而小丽则主张即便转让行为被撤销,也应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案情分析:

1、撤销权设立目的是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并非让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若法院判决撤销小丽的不当转让行为,该房产将回归小丽,成为其责任财产一部分,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偿。
2、若小朱同时通过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等方式对该房产进行了保全或执行,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可就该房产实现优先受偿,但这并非基于撤销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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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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