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认定部分
履行合同的诈骗,先看主观意图。
若借部分履约之名,无履行剩余合同的打算,只为骗取财物,如收货款后仅交付少量货物就消失,属诈骗。
2.再看客观表现。
履行比例极小且对实现合同目的作用不大,或因恶意转移资金、挥霍财物导致未履行合同,而非正常风险或困难,倾向认定为诈骗。
3.若被认定为
合同诈骗,受害者可
报案追究
刑责,也能
民事诉讼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小李支付货款后,小朱仅交付少量货物便失联。小朱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货物量相差悬殊,对实现合同目的意义不大。小李发现小朱有恶意转移资金的行为,导致剩余货物无法交付,小李认为小朱构成合同诈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以部分履行合同为幌子,收到货款后仅交付少量货物便消失,表明其根本无履行剩余
合同义务的意愿,具有
非法占有小李财物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看,小朱履行的部分与合同整体要求相差悬殊,且因恶意转移资金导致无法履行剩余合同义务,并非正常商业风险或客观困难。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小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返还财物、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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