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配偶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6.04.1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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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未履行
出资义务,其配偶不用担责。
因为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身份、
公司章程等,有相对性和人身属性,只约束股东本人。
2.不过有特殊情况。
若出资义务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且出资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参与公司决策、共享收益,未出资或被认定为
共同债务,配偶需担责。
3.若配偶名下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也可能用相关财产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在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要求小朱补足出资,同时认为小丽也应承担责任。小丽认为股东出资义务仅约束小朱本人,自己无需担责。然而,该出资义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他们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共享公司收益,公司以此主张这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基于股东身份与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等产生,具有相对性和人身属性,仅约束股东本人,所以通常小丽无需对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担责。
2、但本案中,小朱的出资义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共享公司收益,该出资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且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此时未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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