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有什么
时间:2026.04.1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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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股东可自由
转股。
向外部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征求意见,30日未答复或不同意又不买,均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后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职时每年转让不超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朱欲将自己的
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小胡。小朱书面通知小李征求意见,小李30日未答复。同时,小胡给出的转让条件与小李相同,小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小朱却觉得小李未明确表态不应享有。另外,小丽是某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公司成立不到1年她就打算转让股份,公司以新
公司法规定为由制止。还有,小静是该
股份公司高管,离职不到半年就想转让股份,也被公司阻止。
案情分析: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根据新公司法,小朱书面通知小李征求意见,小李30日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且在同等条件下,小李作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小朱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丽作为发起人,公司成立不满1年,按照新公司法,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小静作为
公司高管,离职不到半年,也不能转让股份,公司制止他们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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