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
出资,管理人代表
债务人向股东追缴,先书面通知限期足额缴纳。
2.股东不履行,管理人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法院判决后,股东
拒不执行,管理人可
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冻扣财产实现追缴。
4.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股东要补足差额。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在
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发现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管理人书面通知二人限期足额缴纳出资,小朱和小李均未履行。于是,管理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人向债务人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要求二人补缴出资,但二人仍拒不执行。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股东主张缴纳。本案中管理人书面通知小朱、小李限期缴纳,符合法定程序。
2、法院受理管理人
诉讼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要求股东补缴出资的判决合理合法。若股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管理人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扣股东财产等措施追缴出资,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小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不足的情况,其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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