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执行有异议通常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向
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审查期间执行不停。
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裁定,不成立则驳回裁定。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审查时执行也不停。
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不成立则驳回。
若法院裁定中止或驳回后15日内,
申请执行人未提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可解除
执行措施。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的
债务纠纷一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对小李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小胡认为该房产实际归自己所有,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同时,小李也对执行法院的拍卖程序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行行为存在
违法之处。但在法院审查期间,执行并未停止。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小李、利害关系人小胡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法院在审查小胡和小李异议期间继续执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小胡的理由成立,应裁定中止对该房产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于小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若理由成立,法院应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若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产执行,且裁定送达小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小朱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可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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