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同投资里一方不参与经营很正常。
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来,协议要写清各方
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不参与方按约享受收益、担责。
2.没协议的,按实际
出资比例定权益和义务。
不参与方仍有投资权益,按比例分利润。
参与方要定期向不参与方汇报经营、财务状况。
3.若因此起
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
仲裁或
诉讼,由相关机构依法裁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小朱不参与经营。起初两人未签订书面协议,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小李却认为自己参与经营应多分配,双方为此
产生纠纷。小朱要求小李定期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小李也未完全配合,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由于小朱和小李没有书面协议,应依据双方实际出资比例确定权益和义务,小朱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要求合理,其对投资享有相应权益。
2、小李作为参与经营方,有义务向不参与经营的小朱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障小朱的知情权。
3、双方就利润分配和信息报告产生纠纷且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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