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聊天录屏属电子数据
证据,可作为
诉讼证据用。
2.要被法院采信,须满足三个条件:
确保录屏真实,无剪辑、篡改,可通过原始设备或第三方平台增强;内容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证明案件情况;获取手段合法,不能
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公序良俗。
3.满足条件的录屏可提交,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产生
合同纠纷,小朱称小李曾在聊天中承诺履行某项义务。小朱拿出与小李的聊天录屏作为证据,小李则质疑该录屏经过剪辑、拼接不真实,且认为录屏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同时获取录屏手段可能侵犯其隐私不合法,双方就该录屏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聊天录屏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若要被法院采信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要判定该录屏能否作为证据,需先确定其真实性,小朱可通过原始设备存储、第三方存证平台等方式证明录屏未经过剪辑、拼接、篡改等
伪造情形。
2、录屏内容需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能对小朱和小李的合同
纠纷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此外,获取录屏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侵犯小李隐私、违反公序良俗。若录屏满足这些条件,可在诉讼中作为支持小朱主张的证据,但证明力大小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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