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有
产权房在一定情况下可被
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法院可对其名下包括共有产权房在内的财产执行。
2.执行有特殊性。
法院执行时要保障其他共有人权益,会先通知。
共有人愿购被执行人份额,可拍卖、变卖该份额偿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可整体拍卖,返还共有人对应款项。
3.若为生活必需住房,法院会保障
居住权益后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欠款。但小朱未履行生效判决。小朱名下有一套与小胡共有的共有产权房,小李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共有产权房。小胡得知后,认为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房屋,应保障其作为共有人的权益,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小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
执行措施,共有产权房属于小朱财产范围,在
符合条件下可执行。
2、法院执行共有产权房时需保障其他共有人小胡的合法权益,应通知小胡。若小胡愿意购买小朱份额,法院可对该份额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
清偿债务;若小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可整体拍卖共有产权房,再将小胡份额对应的款项返还。若该房屋是小朱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会在保障其居住权益前提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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