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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撞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判几年

时间:2026.04.0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1.道路撞死人通常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2.交通肇事罪量刑分三档:
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责或全责,判三年以下;肇事后逃逸或情节恶劣,判三到七年;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
3.极少数情况下,在道路上实施与交通无关行为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判三到七年,情节轻判三年以下。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倒了行人小丽,小丽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小朱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朱的家属认为小朱并非故意,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警方认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本案中,小朱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小丽死亡,属于交通活动范畴,并非实施与交通活动无关的行为致人死亡,所以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2、又因为小朱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一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第一档量刑标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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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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