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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获债权人同意会产生效力吗

时间:2026.04.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1.债务转移债权人同意才有效力。
债务人把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给他人,需获债权人认可。
2.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不再担责,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3.新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找新债务人,不能再找原债务人。
4.新债务人可使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从债务一般随主债务转移,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丽5万元债务。之后小朱与小胡协商,将该5万元债务转移给小胡。小朱和小胡一同找到小丽,告知债务转移一事,小丽表示同意。然而债务到期后,小胡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小丽便要求小朱偿还,小朱认为债务已转移,自己无需再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小朱将债务转移给小胡并获得小丽同意,该债务转移产生效力,原债务人小朱脱离债务关系。
2、债务转移生效后,若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所以小丽应向小胡主张还款,而不能要求小朱偿还。同时,若原债务人小朱对小丽有抗辩权,小胡也可主张。另外,从债务通常也一并转移,除非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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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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