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不可预见费即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2.基本预备费取费无统一强制标准,由项目主体依工程实际定,常见为工程费用与其他费用之和的5%-10%。
3.价差预备费是为应对建设期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动预留的费用,通过综合考虑建设工期、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等因素,用公式计算。
4.发
承包双方可在合同约定不可预见费取费与使用方式,
未约定可协商,协商不成按规范和习惯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方与
承包方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合同未约定工程不可预见费的取费标准与使用方式。工程进行中,因地质条件复杂需额外支出费用,双方对不可预见费的取费标准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工程费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5%计取,小李则主张按10%计取,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目前对于基本预备费取费标准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由项目主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常见取值为工程费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5%-10%。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约定取费标准,所以需进一步确定合理标准。
2、在发承包双方合同未约定不可预见费取费标准与使用方式,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行业习惯等确定。双方应收集相关资料,以明确该工程适用的不可预见费标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