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特定情形下,关联公司要连带担责。
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像人员、业务、财务交叉,财产难区分,失去独立人格,就需对外部
债务负
连带责任。
2.人格混同判断:
人员混同是管理、员工交叉任职;业务混同指经营、交易等方面一致;财务混同是账簿不分、资金乱调用。
3.
债权人证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且损害自身利益,可主张其担责。
法院按诚信和公司独立担责制度判赔。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
拖欠其货款未还。小朱发现该公司与另一家关联公司存在诸多混同情况。在人员方面,两家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交叉任职现象;业务上,经营业务和交易方式高度一致;财务上,账簿不分且资金随意调用。小朱认为两家公司人格混同,应连带承担债务,但关联公司否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关联公司是否
承担连带责任,需看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本案中两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均出现交叉或混同情况,各自财产难以区分,符合人格混同特征。
2、债权人小朱若能证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其利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制度,可主张关联公司对外部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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