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收集
证人证言:
找当时在场且了解
胁迫情况的人作证,其目睹的行为能起到一定证明作用。
2.保留视听资料:
胁迫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能直观呈现当时场景。
3.留存书面
证据:
如威胁信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威胁的事实。
4.保存医院就诊记录:
因胁迫受伤就医的记录,可证明遭遇
暴力胁迫。
5.提供
报警记录:
警方出警记录等是受胁迫的有力证据。
受胁迫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经人介绍相识后,小李以伤害小朱家人相威胁,逼迫小朱与其
结婚。小朱无奈答应。婚后,小朱想撤销婚姻。当时有小胡在场目睹了小李的胁迫行为,小朱还保留了小李威胁她的手机短信,并且因受胁迫受伤去医院就诊有记录,也报过警。但小李认为小朱是自愿结婚,不承认胁迫行为。
案情分析:1、小朱可找小胡提供证人证言,小胡目睹胁迫行为,其
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
2、小朱保留的手机短信属于书面证据,能证实小李以恶害相威胁的事实。
3、医院就诊记录可证明小朱曾遭遇暴力胁迫。
4、报警记录中警方的出警记录、
询问笔录可成为小朱受胁迫的有力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方小朱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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