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电子合同交付商品用快递物流的,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提供服务,凭证载明时间即服务时间;若凭证未载明或与实际不符,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在线传输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指定系统且能检索识别时为交付时间。
4.若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时间有约定,按约定确定交付时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交付。小朱认为商品交付时间应以自己实际收到商品的日期为准,而小李则坚持按照快递签收单上的签收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另外,小朱与小胡也签订了电子合同,小胡为小朱提供服务,服务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与实际服务时间不一致,双方对于服务提供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小朱与小李的商品交付时间应以快递签收单上的签收时间为准。
2、若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若上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因此小朱与小胡的服务提供时间应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若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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