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因其是独立
法人,有独立
财产权。
2.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完成
出资后,通常不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如认购10万股份,就以10万为限。
3.若股东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若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小朱认购了10万元股份,小李认购了20万元股份,小胡认购了30万元股份。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变化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要求股东们用
个人财产偿还
公司债务。小朱、小李认为自己已完成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额外责任,而小胡曾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更多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公司超出其认购股份的债务。
2、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
违法行为,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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