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可对
二审判决提撤销之诉,若因不可
归责自己的原因没参加
诉讼,且有
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自身权益,可在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向作出文书的
法院起诉。
2.生效判决含
一审和二审。
二审判决若有上述情况,第三人能依法
起诉维权。
3.法院审理后,诉求成立的,改变或撤销原文书;不成立的,驳回诉求。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小静作为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
不可抗力未能参加诉讼。小静发现该二审判决部分内容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二审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小朱和小李则认为小静无权提起该诉讼。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部分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小静因不可抗力未参加诉讼,且二审判决损害其权益,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2、法院会对小静的
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若诉讼请求成立,应改变或者撤销原二审判决;若不成立,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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