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不当得利纠纷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
立案。
2.若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不便,原告可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立案。
3.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被告被强制教育、监禁,或
合同履行地不明且争议标的是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原告可在自己所在地立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是朋友。小朱因操作失误,向小李的账户转了一笔钱。小朱发现后要求小李返还,小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小朱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小李住所地距离小朱较远,
诉讼极为不便,且小李长期在外地工作,经常居住地也难以确定。小朱不知能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立案。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但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管辖案件对原告小朱不方便。
2、若存在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情况,原告能在自己所在地法院立案。小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尝试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对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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