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审新证据:
一是
举证期限满后新发现的;二是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和延长期都无法提供的。
2.
二审新证据:
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以及一审申请调查取证未准、二审认为应准许并调取的。
3.再审新证据:
有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后来才发现的,还有之前发现却因客观原因难取得或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
4.
当事人要在合理期限提供新证据,
逾期法院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中,小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部分
证据。
举证期限届满后,小朱找到了一份对自己极为有利的新证据,该证据是此前一直未发现的。
一审判决小朱
败诉,小朱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小朱又发现了一份一审庭审结束后新产生的证据。之后,小朱仍对二审判决不服,
申请再审,此时他又找到了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但当时未发现的证据。小朱在不同阶段提交新证据引发了双方对证据是否应被采纳的争议。
案情分析:1、一审中,小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符合一审程序新证据的规定,若其能说明合理理由,法院应考虑采纳。
2、二审时,小朱提交的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
二审程序新证据,法院需审查其真实性等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3、再审阶段,小朱找到的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符合再审程序新证据的要求,法院会根据相关情形判断是否采纳其逾期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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