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出纳
挪用公款18万已退还:
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3万以上用于非法活动,或5万以上用于营利活动、超三月未还即追诉。
18万属
数额较大,通常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已退还或
从轻处罚。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纳挪用18万已退还:
涉嫌
挪用资金罪,挪用单位资金10万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退还资金可从轻
量刑。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出纳,他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18万。单位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小朱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及时退还了全部款项。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及量刑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理,有人则觉得小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定挪用资金罪。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即应追诉,18万属数额较大,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小朱已退还公款,可能从轻处罚。
2、若小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退还资金可作为从轻
量刑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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