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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产替他人担保,收入怎样去计算

时间:2026.03.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43人
律师解析:
1.用房产为他人担保,本身没有收入。
若房产所有人从债务人处获报酬,要双方协商,参考市场收费标准,结合担保风险、期限、房产价值等定。
2.债务人到期不还债,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变卖房产后,超出债权的价款归房产所有人,这不算真正的收入,是剩余价值返还。
3.担保有法律风险,债务人违约,房产可能被处置。
确定报酬和担保时,要谨慎评估,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套房产,小胡因债务需要找人担保,便与小朱协商,希望小朱用其房产为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小朱同意,但要求获得一定报酬,双方就报酬金额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较高标准计算,小胡则觉得应参考市场低价。后来小胡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拍卖房产,拍卖价款超出债权,小朱认为超出部分应完全归自己且报酬不能少,小胡却觉得应适当调低报酬。

案情分析:

1、以房产为他人担保本身不产生收入,但若像小朱从债务人小胡处获得报酬,该报酬计算需双方协商,可参考市场上类似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担保风险、担保期限、房产价值等因素,所以小朱和小胡应公平合理确定报酬。
2、债务人小胡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拍卖房产后超出债权部分价款归房产所有人小朱,这是房产剩余价值的返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同时,担保有法律风险,小朱和小胡在确定报酬及提供担保时应谨慎评估风险并签订明确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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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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