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要有专业能力、人员和经验,且没因执业、经营受过
处罚。
2.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
得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
3.有几类人不能担任:
如因
故意犯罪受
刑事处罚、曾被
吊销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里指定,确保
破产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案情回顾:小胡的公司宣告破产,需指定破产管理人。一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小丽都想担任该破产管理人。事务所参与过一些小案件的
破产清算,但之前因业务操作问题受到过行业
警告处分。律师小丽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却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法院需从符合资格者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虽有一定经验,但因曾受到行业警告处分,不符合“未因执业、经营受到相应处罚”这一要求,不具备担任资格。
2、对于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律师小丽虽专业能力强且经验丰富,但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满足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条件,也不能担任。法院应从编入管理人名册且完全符合资格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中指定破产管理人,以保障破产程序合法、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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