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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是否要担负起还款的责任

时间:2026.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1.经手人是否担责,依具体情况而定。
若仅为事务办理中间人,没以个人参与借贷且未提供担保,一般不用担责。
如企业交易中,员工作为经手人处理款项往来,代表企业,还款责任归企业。
2.若经手人以本人名义借款,或提供保证抵押等担保,就要担责。
如在借条上以借款人签字,就得还款;作为保证人签字,债务人不还时可能需代偿。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有业务款项往来,小朱作为经手人处理相关事务。期间,小朱的朋友小李向第三方小胡借款,小胡要求有担保人,小李便让小朱帮忙。小朱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后来小李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小朱承担还款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业务经手人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企业业务款项往来中,小朱作为经手人处理事务代表公司,若未以个人名义参与借贷且无担保等情况,通常无需对公司业务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2、但小朱在小李向小胡的借款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当债务人小李不履行债务时,小朱需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还款,所以小胡要求小朱承担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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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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