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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时解除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3.2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1.破产重整时,对于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都没履行完的合同,管理人能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2.若管理人在受理申请起两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可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则视为解除。
4.合同相对方有法定解除情形时,可依法解除。
5.解除合同要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保障各方权益,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前小朱公司与小李公司有一份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小李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催告小朱公司的管理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在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之后小李公司发现小朱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遂决定解除合同,小朱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小李公司无权解除。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应视为解除合同,所以从小李公司催告且管理人未答复这一情况看,合同已解除。
2、若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等法定解除情形,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本案中小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小李公司有权依此解除合同。同时解除合同遵循了公平、诚信原则,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小李公司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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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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