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刑事自诉案被告未到庭不能缺席审理,被告需出庭。
2.被告经两次
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按
撤诉处理。
3.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
中止审理,等其归案再恢复。
4.被告实施严重危害社会、
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必须到庭却拒不到,法院可
拘传强制其到庭。
案情回顾:小朱以
刑事自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第一次法庭传唤,小李未到庭,法院再次依法传唤,小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小朱认为小李故意逃避,应按撤诉处理;而小李的
代理人称小李只是有事耽搁并非故意。此外,小李此前曾有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小朱要求强制小李到庭。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须出庭参加
诉讼。小李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所以小朱要求按撤诉处理有法律依据。
2、若小李下落不明,法院应中止审理,待其归案后再恢复审理,但本案中小李并非下落不明情况。
3、因小李实施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法院可对其拘传,强制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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