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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喝酒使其死亡需承担责任不

时间:2026.03.24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1.和朋友喝酒致其死亡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2.存在以下行为需担责:
强迫劝酒,如言语刺激、威胁;明知对方不能喝还劝;饮酒者失去自控力,没护送其到安全处或通知亲友;酒后没阻止危险行为,如驾车。
3.若没有上述过错,朋友自行喝多死亡,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小胡一起喝酒。酒桌上,小朱知道小李有心脏病不适宜饮酒,仍不断用言语刺激小李喝酒。之后小李明显喝醉,已失去自控能力,小朱和小胡没有将小李送到安全地点,也未通知其亲友,就自行离开了。结果小李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死亡。小李家属认为小朱和小胡应担责,小朱和小胡则认为小李是自行饮酒过量,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小李有心脏病不适宜饮酒仍强迫劝酒,且在小李喝醉失去自控能力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和通知其亲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小胡虽未强迫劝酒,但在小李喝醉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和通知其亲友,也需承担一定侵权责任。若他们不存在这些过错行为,是小李自行饮酒过量死亡,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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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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