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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付

时间:2026.03.22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1.醉驾致他人死亡,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当事人请求,法院会支持。
2.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法院同样支持。
3.商业三者险方面,因醉驾是严重违法,常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一般按合同约定不赔。
总之,醉驾致人死亡,先由交强险赔,再向侵权人追偿,商业险通常不赔。
案情回顾:

小朱醉酒后驾车,与正常行驶的小静所驾车辆相撞,小静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小静家属要求小朱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小朱表示自己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存在争议,家属认为都应赔偿,而保险公司称商业三者险不应赔。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支持。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小静家属予以赔付。
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小朱主张追偿权的,法院也会支持。
3、在商业三者险方面,由于醉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一般将其列为免责事由,通常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赔付,所以本案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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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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