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先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接管公司相关财产与资料,全面清查评估资产。
3.通知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
担保情况。
4.管理人编制债权表,交
债权人会议核查。
5.
破产财产先清偿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按职工
工资、税款、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6.资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未
清偿债务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小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等资料并进行资产清查评估。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小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数额无担保。之后,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但在清偿时,小朱认为职工工资应与普通
破产债权按比例统筹支付,而小丽认为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后,再清偿自己的普通破产债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时法院指定管理人进行相关工作符合程序。管理人接管公司资料、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等都是法定职责。
2、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支付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所以小朱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再对小丽的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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