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受理破产申请后
可撤销,但有条件限制。
2.法院受理后到破产宣告前,若发现
债务人无破产原因,可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能上诉。
3.重整期间,债务人、
出资人有妨碍重整行为等法定情形,法院可依申请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
4.企业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通常不可撤销申请,因
法人资格将消灭且要分配财产。
案情回顾:小胡公司因
经营不善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在破产宣告前,小胡认为公司不存在破产原因,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但破产申请的受理方小丽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小胡公司确实
资不抵债,存在破产原因,于是准备上诉。同时,在另一起企业重整案件中,小静作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有妨碍重整的行为,管理人小朱请求法院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案情分析: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存在破产原因的,可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小胡
公司申请破产后,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符合此规定。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上诉,小丽作为受理方对裁定不服准备上诉,是其合法权利。
3、债务人、出资人在重整期间有妨碍重整的行为等法律规定情形时,人
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或
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小静在重整期间妨碍重整,管理人小朱请求法院宣告破产,法院可依法处理。而一旦企业已被宣告破产进入
清算程序通常不可撤销申请,本案暂未涉及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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