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负债,股东不
出资时,公司可按章程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缴清
认缴额。
2.股东仍不履行,公司或已足额出资股东可
起诉,要求其担责
赔偿损失。
3.
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让股东缴纳
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约束。
4.若股东不出资损害
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三人按比例出资。小朱和小李都按时足额出资,然而小胡却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营出现负债,公司要求小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拒绝。小朱和小李多次沟通无果,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小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为股东有按照章程出资的法定义务。
2、小朱和小李作为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
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因未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若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管理人有权要求小胡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由于小胡不出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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