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执行时,多个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财产,
执行法院会制定
财产分配方案。
2.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有
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法定优先受偿款优先于
担保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为
企业法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
申请破产按程序分配;不申请或法院不受理的,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按
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均为债权人,小朱对小静享有普通债权,小李对小静的房产享有担保物权,小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小静财产时,三人申请参与分配。小静作为公民,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小丽对某企业法人享有债权,该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未申请破产。各方对财产分配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静的财产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小胡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受偿款,优先于小李的担保债权受偿;小李的担保债权优先于小朱的普通债权受偿;小朱作为普通债权人,在其他
优先债权受偿后,按比例受偿剩余财产。
2、对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由于未申请破产,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小丽,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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