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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怎样认定法律上如何规定

时间:2026.03.1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达3万元以上要追刑责,3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
3.有以下情形算“情节严重”:
挪用百万以上;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50万至100万元;挪用不退还,50万至100万元。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其中,有3万元被用于非法活动,另外还有50万元被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小朱被依法调查。对于小朱挪用公款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引发争议,有人认为他情节较轻,有人认为他情节严重。

案情分析:

1、小朱挪用3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根据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小朱此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小朱挪用5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小朱达到该标准。同时,其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中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但已达一定规模的情况,综合来看,小朱应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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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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