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写
借条,借条真实合法,按合同相对性,儿子自己担责还款,有
个人财产先用于偿债,父母无义务,但自愿偿还法律不禁止。
2.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写借条,借款行为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人(父母)不追认,行为无效,损失可能由父母
赔偿;追认则父母要还款。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并出具借条。小朱父母是否要帮忙偿还引发争议。小朱成年且精神正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要求其父母偿还欠款,而小朱父母认为合同是小朱所签,自己无义务偿还。但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小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小静借款,其父母对于是否追认该借款行为以及是否还款有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1、当
借款人如小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小朱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其父母无义务偿还。若小朱有个人财产,应先以个人财产偿债。若父母自愿代还,法律不禁止。
2、当借款人如小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行为效力待定。若法定代理人(父母)未追认,借款行为无效,若有损失可能由
监护人(父母)担责;若追认,父母需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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