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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选单的定金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效果

时间:2026.03.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1.定选单中的定金具备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交付时成立。
2.交付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回定金;收受方不履行,要双倍返还。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无效。
实际交付和约定不同,算变更定金数额。
4.符合规定时,定选单定金受法律保护,能起担保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定选单,约定小朱向小李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小朱交付定金后,小李却不履行约定债务。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但小李认为小朱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应双倍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小朱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成立。若收受定金一方(小李)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所以对于小朱交付的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双倍返还的效力,应按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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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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