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定选单中的
定金具备
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
担保,
定金合同交付时成立。
2.交付方不履行
债务,无权要回定金;收受方不履行,要双倍返还。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无效。
实际交付和约定不同,算变更定金数额。
4.符合规定时,定选单定金受法律保护,能起担保作用。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定选单,约定小朱向小李支
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小朱交付定金后,小李却不履行约定债务。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但小李认为小朱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应双倍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小朱交付了定金,定金
合同成立。若收受定金一方(小李)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所以对于小朱交付的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双倍返还的效力,应按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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